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杨瑞,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现住滦县**镇**村**排**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孙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商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微信转账的方式从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进精品伟哥等假药,并用微信发朋友圈的方式向外销售。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微信号为:**,昵称为:**)通过微信聊天方式从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微信号为:**,微信昵称为**;微信号为:**,微信昵称为:**)处购进精品伟哥、新男人伟哥等假药,通过微信联系、微信转账、货到付款、上家给下家直接快递邮寄方式销售给姜某某、马某某、戚某某等人。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孙某某通过以上方式赚取中间的差价。2019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6月21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因2019年12月1日《药品管理法》修改生效后取消了按假药论处的规定,在本案提起公诉后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现因《药品管理法》修改后重新鉴定,二被不起诉人销售的药品无法认定为假药,故不构成销售假药罪。经检委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商某某、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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