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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交通肇事)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曾用名:尚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本市历下区**花园**号楼**单元**号。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商某某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沿经十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市中区经十路209号路灯杆处时,其车前部将由东向西南跑动的行人魏某某(男,殁年71岁)撞出,造成魏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魏某某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拨打电话报警。2020年7月23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商某某到案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被不起诉人商某某赔偿魏某某亲属34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1496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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