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安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0月17日,商某某向刘某某用假土地证抵押贷款二十万至今未还,商某某伙同张某某和女业务员与2008年在石家庄二环一个家具厂以200元的价格办理编号为安平县集用(2004)第00232号的假土地证,经向安平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未找到该证信息,安平县国土资源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该证为假证。2019年01月30日,河北**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大队提交报案材料称:2014年08月20日商某某抵押河北**丝网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宝马525轿车一辆,荷兰网机3台,环保除尘设备一台,贷款35万元,附件中商某某提供的假土地证复印件。经查,李某某与杨某某证实商某某贷款时出示过该土地证原件并带领二人去土地证所在地址进行审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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