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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商某甲,曾用名商某乙,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2********,汉族,大专文化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北旺二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住廊坊市广阳区********2018年7月20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23日22时40分许,廊坊市公安交警二大队接122交通事故报警中心指令:廊坊市安次区**路**号监控杆处,两辆小客车相撞,要求交警二大队出警处置。接警后,交警二大队值班民警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现场勘查过程中,民警发现号牌为冀R*****小客车驾驶人被不起诉人商某甲涉嫌酒后驾车,民警依法抽取了被不起诉人商某甲的血样备检。2018年5月30日,经廊坊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被不起诉人商某甲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59.8mg/100ml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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