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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桐检二部刑不诉〔2020〕357号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女,1986年桐庐县月桐庐县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6********,汉族,中专文化,住浙江省桐庐县**街道**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0月5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商某某酒后驾驶浙A8E***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桐庐县城南街道滨江路聆江景苑门口路段时,与吴某某驾驶的浙G3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已赔偿)。经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商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的乙醇含量是129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商某某乙醇含量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第二,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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