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126198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巷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室,青岛**工程有限公司职员。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5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裴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路**路路口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裴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9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在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属醉酒状态。

后经查明,2018年9月5日21时50分许,裴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路**路路口被查获,被不起诉人商某某也在车上,该车是商某某的,故商某某明知裴某某饮酒,仍将自己当下驾驶的机动车交由裴某某驾驶,并没有进行有效制止。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