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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87********,汉族,大学文化,系海南**贸易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乡**村**堡屯,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中心**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商某某驾驶琼AB****小型轿车到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小湘旺”饭店和朋友林某某等六人一起吃饭喝酒。22时30分许,喝酒结束后,商某某和林某某等三人步行到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加州清吧”喝酒。至次日凌晨0时35分许,商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琼AB****小型轿车从海甸五西路“小湘旺”饭店停车场离开,途经海甸五西路、世纪大桥、滨海立交往世纪大桥,行驶至滨海立交桥西往北匝道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对商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6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商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悔罪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  健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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