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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危险驾驶案)_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市***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24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商某某饮酒后驾驶吉*****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珲春市河南街碧水云天小区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龙源华府西侧时,被珲春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吉林天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7.562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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