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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危险驾驶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莫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11980********,达斡尔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区**胡同**号,现住:莫旗**镇**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莫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商某某驾驶蒙E*****号现代牌小型轿车沿莫旗尼尔基镇万和家园行驶至莫旗尼尔基镇巴特罕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莫旗尼尔基镇第二派出所附近时,被莫旗交巡警大队巡逻路检工作人员查获。经鉴定:被鉴定人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18.68mg/100ml。被不起诉人商某某于2020年7月8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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