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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男,1979年****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021979********,汉族,本科文化,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办事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商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的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和县民安路与镜湖路交叉口处被交管民安路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为108mg/100m1,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商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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