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021979********,汉族,本科文化,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现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商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的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和县民安路与镜湖路交叉口处被交管民安路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为108mg/100m1,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商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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