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4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住灵山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存江,广西劦丰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9日补查重报。
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6月14日,贺州市**林业有限公司与许某某签订林木销售合同,该公司将平桂区公会镇清水林木基地2007年所种的桉树出售给许某,面积约3167亩。次日,许某某与庞某某签订合同将这3167亩桉树转让给庞某某,庞某某支付桉树款500万后获得该桉树的所有权。2015年2月7日,因该片林木转让之前已被贺州市**林业有限公司向银行抵押贷款,**公司和庞某某约定了赔偿事宜。2015年7月18日,贺州市**林业有限公司与谢某某签订林业用地承包经营权、桉树林木转让合同,以1780万元价格转让平桂区公会镇清水林木基地11038.6亩(包括已出售给庞某某的3167亩桉树林木)桉树及林地经营权给谢某某。次日**公司和谢展签补充协议,由谢某某向庞某某购买3167亩桉树所有权。但谢某某一直未购得这3167亩桉树的所有权。2015年7月20日是,谢某某与商某某签订林木转让合同,谢某某以1730万元价格出售平桂区公会镇清水林木基地上7888.5亩林木所有权给商某某,其中包括上述被抵押贷款的3167亩林木。2016年10月,商某某带被害人杜某某到平桂区公会镇清水林木基地查看该片3167亩林木并了解林木有抵押贷款情况,后商某某和杜某某商谈该片林木的转让事宜。2016年12月20日,商某某与杜某某在贺州市谢某的办公室签订了林木转让合同,商某某以1000万元价格转让上述的3167亩林木给杜某某。杜某某先后三次支付了280万元定金给商某某。商某某在明知无法获得林木所有权及无法办理林木解押贷款手续的情况下,仍将林木转让给杜某某,至今未能办理3167亩林木的解押手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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