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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261号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61992********,汉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美发店**,出生地河南省洛阳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镇**村**组,住北京市西城区**园**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日至同年9月14日)。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1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商某某在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美发店,因工作问题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后互殴,张某某老乡高某某上前帮手,三人互相殴打,均有不同程度损伤,张某某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商某某右眼钝挫伤,构成轻微伤;高某某不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害人张某某的第五掌骨骨折是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殴打造成,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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