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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枣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务农。2019年6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15日晚上22时许,户某甲将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家南边鸡棚内的三只鸡盗走并藏于自己家中。商某某早上发现自己养的鸡、鸡笼和玉米穗被偷,商某某便顺着现场遗留鸡粪的痕迹找到了户某甲家,并在**村支书户某乙的陪同下在户某甲家发现了被盗物品。后在户某乙的调解下,户某甲给予商某某5000元钱。

本院认为,该案中户某甲一方存在明显过错,有村干部在场协商并达成合意,商某某以威胁方式索财的主观故意不明显,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且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作法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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