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6********611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汝阳县**镇**村。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汝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11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无证驾驶未审验的豫C6**88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州市**镇**路段时,与史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两轮电动车驾驶人史某某、乘坐人李某某、李某甲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26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李某某的死亡符合交通伤所致的腹部闭合性损伤致创伤性休克,经汝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商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商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140000元整。
本院认为,商某某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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