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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公诉刑不诉〔2017〕29号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辽宁省朝阳县,住辽宁省朝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朝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2017年9月1日、2017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朝阳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月份,因之前**村委会欠被不起诉人商某某修路的工钱,商某某在未经集体公开招标与村民谈妥购买事宜后,将**村集体与八户村民五五分成的林木以人民币4.5万元的价格卖给程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程某某雇佣油锯工刘某某开始砍伐树木过程中,有村民阻挡砍伐,经商某某现场做工作并付给分成的八户村民树款后,才继续采伐树木,村民魏某乙得知买卖树木和准备砍伐的情况后扬言举报,程某某与商某某之前通过村**张某某做通魏某乙工作,在伐树当天由商某某从买树款中拿出2000元钱在张某某家中付给魏某乙,并在砍伐后在卖树款中分给张某某4000元钱,其余树款商某某占为己有。经朝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采伐杨树共计221株,合计立木蓄积116.347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的主观故意不清,因此朝阳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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