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柏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柏乡镇**村,现住柏乡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柏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柏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6月份,被不起诉人商某某从非正规渠道购买伟哥(白色药片)、伟哥(蓝色药片)、金伟哥、五夜神四种口服壮阳保健食品,并在自己开的“无人售货”门市销售。2020年8月14日被柏乡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后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伟哥(白色药片)、伟哥(蓝色药片)、金伟哥、五夜神均含有西地那非西药成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柏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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