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家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大理市公安局释放,2019年9月14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二次。
大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以市场钢筋价格较低为由,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信任。2017年2月25日,被害人刘某某先后两次,在大理市凤仪镇农村信用社将13万元现金人民币以转账的方式转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提供的一张信用社银行卡内,后商某某未将钢筋发往被害人刘某某提供的地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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