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汉族,初中文化,敦化市**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街,现住吉林省敦化市**街**名居**号楼**单元**楼西侧。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1日被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敦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敦化市金豪新能源有限公司是由金某某、汤某某、商某某三人出资成立。2017年11月份,敦化市**公司因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不起诉人商某某伙同汤某某制作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汤某某前往敦化市规划局在陈某某手中借出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参照,在复印社制作出假的“建字2017-6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交给商某某。商某某利用汤某某制作的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报相关单位编制《敦化市金豪新能源有限公司年生产十万吨生物质颗粒燃料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诈骗到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50万元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敦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商某某在申报2018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2018年吉林省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专项资金时,明知汤某某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假的,故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