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19〕75号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11982********,汉族,大专文化,唐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街**局院内,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小区**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8年8月份的一天,商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带领陈某某参观过唐山港务局的挖掘机施工场地。自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李某某(另案处理)以能够介绍唐山港和曹妃甸港工程的名义,骗取陈某某人民币约230.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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