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20号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南沙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侵占其原单位**辰有限公司的款项7000余元后不辞而别。2019年1月22日,被害人柯某某通过微信向商某某订购**辰店水果,商某某故意隐瞒其已离职,收取了被害人柯某某人民币7000元,2019年01月25日,被害人未收到所订购的水果后才发现被商某某所欺骗,柯某某于2019年01月 25日报案至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商某某已于2019年05月08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商某某到案后,已归还公司款项8760元获得公司谅解,被害人柯某某收到7000元后亦对商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并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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