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南检公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9********48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乡**村*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葫芦岛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在2020年5月产生养殖野生鸟的想法,遂在市场上购买两张粘网准备捕鸟,购买野生鸟准备销售;并于2020 年5月11日至13日将购买的捕鸟粘网架设在自家院内,捕获2只麻雀,因不能出售后放飞。2020年5月13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在**镇集贸市场出售11只野生鸟时被当场抓获,遂将其家待售的33只野生鸟起获;案发后该44只野生鸟被送交葫芦岛市兴城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处理。该起获的44只野生鸟经辽宁名阳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均为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三有”保护鸟类。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能够主动坦白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野生动物鉴定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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