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商某甲(曾用名商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401********00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市**街**号,现住址本市无固定住址。2019年被上网追逃,2019年2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里水派出所抓获。2019年2月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5日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乌鲁木齐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某某,新疆泽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59********。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7月17日;自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10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6月18日;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30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商某甲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商局注册成立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作室,经营地址:水磨沟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具体经营房屋室内装饰、装潢设计,并在乌鲁木齐晚报上刊登“80平米精装19900元包工包料”的广告。被不起诉人从2009年5月至9月间,先后与荣某某等12位受害人签订家庭居室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采取履行部分合同的方式,骗取受害人预付装修款134762元,据为己有。受害人分别是:荣某某3560元,唐某某10000元,张某某9000元,王某某8000元,董某某15000元,刘某某21502元,赵某某14100元,李某甲5000元,欧某某13400,李某乙14200元,卢某某10000元,艾某某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收据、收条、情况说明等;
2.证人商某丙、商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荣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李某甲、欧某某、李某乙、卢某某、艾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4.被不起诉人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认定被不起诉人商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起诉。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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