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喇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27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现住阳原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20时30分许,驾驶人喇某某驾驶冀 G9****号车行驶至阳原县化稍营镇十字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驾驶人喇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5mg/100ml,随后将喇某某血液送检,于2020年4月1日确定结果为:喇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5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喇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喇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