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院二部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镇**村**组**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2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喇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黑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快速路北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公交五公司站牌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其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86.3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喇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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