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三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70********,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街**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街**大厦**号楼**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喜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2日,被不起诉人喜某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5907**********的**银行**信用卡并透支使用,至2019年3月29日共透支本金78741.0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被不起诉人喜某某于2020年9月20日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喜某某已全额向中国银行归还透支本金及利息等共计141987.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喜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透支本金达78741.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喜某某全部归还欠款,且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喜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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