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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喜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三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喜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541231970********,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大厦**号楼**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喜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2日,被不起诉人喜某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5907************银行**信用卡并透支使用,至2019年3月29日共透支本金78741.0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被不起诉人喜某某于2020年9月20日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喜某某已全额向中国银行归还透支本金及利息等共计141987.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喜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透支本金达78741.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喜某某全部归还欠款,且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喜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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