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五粮液**车间工人,宜宾市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翠屏区**街**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喻某某醉酒后驾驶川Q*****小型轿车从宜宾市下江北经岷江东路往上江北方向行驶,行驶至岷江东路白塔山路段时,被宜宾市公安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随即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带至宜宾市川南体育骨科医院抽取血样,并封装送至检验。经法化检验,送检的喻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87.18mg/100mL。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