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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资某甲、孔某某等6人开设赌场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广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广南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二次退回广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广南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较场路、菜园七队、老八家以及掰播等地开设赌场,提供桌子及麻将招引赌客玩“密十”。期间,犯罪嫌疑人孔某某、陆某某在赌场内凑人数“搭台子”,吸引更多的赌客来参与赌博。2019年10月下旬,经犯罪嫌疑人资某甲居间介绍,罗某某等人取得资某乙的同意,并通过资某甲拿到资某乙家的钥匙后在资某乙家位于掰播小组的房屋内摆摊设赌,期间罗某某等人通过资某甲将场地使用费付给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喻某某又转账给资某乙。2019年10月31日广南县公安局在喻某某、资某乙家中查获参赌人员20余人、赌博工具铝合金桌子1张及麻将40颗,赌资累计达5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明知罗某某等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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