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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交通肇事案)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6********,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住湖南省安乡县**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津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8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喻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市**镇**村10组中国石化加油站门前路段时,将由西南向东北斜横过道路的行人韩某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韩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喻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喻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时观察路面状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力,且未按规定避让,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韩某某横过道路时未注意安全,确保安全后通过,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喻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由喻某某赔偿韩某某家属共计23.9万元,赔偿款现己全部履行到位,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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