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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津检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法律工作者,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路**号**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13时18分,被不起诉人喻某某驾驶渝A*****小型轿车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江州大道西西里转盘时与转盘内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张某某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及120救护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喻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资料、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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