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5********,四川省高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高县**镇**组**号。因本案,2020年6月5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晚21时36分,被不起诉人喻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轿车从高县文江镇滨河路往文江镇大桥村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柳怀路粮站坡(小地名)路段时,被现场执勤的交通民警挡获。经抽取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的血样送检,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9.9mg/100mL。
本院认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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