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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经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71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喻某某与朋友熊某某等人在南昌经开区广兰大道百味缘吃饭,期间喻某某喝了白酒和啤酒。当晚21时8分许,喻某某驾驶赣M****小车行驶至南昌经开区黄家湖路时被开展酒驾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82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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