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木工,户籍地安徽省太湖县,住安徽省太湖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0时23分,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皖******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211省道49公里,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四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喻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民警依法将喻某某带至太湖县弥陀卫生医院抽取血液样品。2019年9月18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喻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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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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