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1611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管委会**村**自然村**号,家住江西省南昌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喻某某酒后驾驶赣A*****号机动车行驶至南昌县**大道与**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喻某某酒精含量为89mg/100ml。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喻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0.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接处警登记表、122警情信息等书证材料;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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