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1611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管委会**村**自然村**号,家住江西省南昌县**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喻某某酒后驾驶赣A*****号机动车行驶至南昌县**大道与**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喻某某酒精含量为89mg/100ml。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喻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0.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接处警登记表、122警情信息等书证材料;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