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四部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塘**号(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曾因参与赌博,于2014年1月1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处罚款五百元。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赛学,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7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19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贵F7****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木东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经柳湖路、渡村路行驶至**村租住处;后于次日0时许,继续驾驶该车辆,沿园博园路由东向西行驶,经环太湖大道、启园路、莫厘路行驶至东山镇农贸市场,后沿莫厘路由南向北行驶,经银湖路行驶至洞庭路渡桥村桥头时,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喻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7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喻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醉酒程度,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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