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67********,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区**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晚20时13分,被不起诉人喻某某酒后驾驶皖BK****号小型轿车沿草无路自东向西由太平向石涧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草无路0km+800m时,被无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石涧中队现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110mg/100ml。2020年6月12日,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信息、前科查询、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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