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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962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滴滴司机,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广水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3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21时45分许,余某某明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饮酒后仍将鄂S8****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交由喻某某驾驶。喻某某醉酒(经鉴定:喻某某的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2.53mg /100ml)驾驶鄂S8****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莞市东城区环城路辅道东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执法记录仪视频,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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