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75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住广东省惠东县平山红岭居委红岭大道水厂开发区C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在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酒吧喝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小型轿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酒吧往惠东县平山街道新平大道时代大厦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莲花西路金河湾二期路段被惠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91mg/100ml。
本院认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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