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暂住福建省大田县**镇**宿舍(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喻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小型轿车,行驶至永安市槐南镇**村村部路段时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喻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56mg/100mL。
2020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被永安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人尧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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