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期**栋。2013年5月20日因阻碍公务,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0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在自家喝了二瓶啤酒后,接到其堂弟的电话要喻某某去火车南站接他,喻某某喊了朋友开自己车去接堂弟,由于朋友不熟悉路况,喻某某就自己开车,22时许,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双清大队民警在邵阳市双清区建社南路佘湖山地段进行夜查时,查获驾驶湘******的驾驶员喻某某,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21.5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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