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甲,曾用名:喻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住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1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喻某甲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沿城阳区云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西约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1.2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喻某甲于2020年6月15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被不起诉人喻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该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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