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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6********,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籍贯:湘潭市雨湖区,户籍地为广州市天河区**路**号,现住址为广州市黄埔区**街**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2019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时21分,喻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7****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喻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2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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