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7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米易县**镇**街**号**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22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喻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二人,由本市仁和区五十一沿攀枝花大道往东区华山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东区运业公司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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