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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2********,汉族,高中文化,长沙**有限公司劳务派遣至宁乡市**街**办公室工作,住宁乡市**街道**社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喻某某醉酒后驾驶湘C3****小型轿车从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路光大银行地段出发,沿宁乡市一环路从东往西行驶到连城国际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喻某某体内酒精浓度为156mg/100ml。2020年9月27日,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喻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23.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查获经过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街道**办公室及长沙**有限公司请求函、荣誉证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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