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刑不诉〔2018〕1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镇**村**组。现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0日1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某某乙饮酒后驾驶湘A****X小型客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南宁市青秀区**桥底下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案发时某某乙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43.1mg/1OO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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