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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刑不诉〔2020〕Z111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县,住东方市**镇**村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喻某某醉酒驾驶川KM****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解放西路第一小学前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达106mg/100ml。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送检喻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97.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吹气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喻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为97.26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玉竹

                             检察官助理:王云鹏

                             2020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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