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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168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宁乡市******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4日经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2日、8月23日两次将该案退回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19年7月9日、9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8月8日、10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宁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03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等人在宁乡市**镇**村**组,因在处理张某某的火化事宜上与村干部戴某某,殡葬车司机郑某甲、郑某乙发生争执,为达到向村干部索要丧葬费用等目的,采取强迫村干部吴某某在死者面前下跪,要村干部答应将死者进行“土葬”等方式逼迫,在村干部不答应的情况下,喻某某先是对郑某甲进行拖拽,对戴某某进行殴打,后喻某某及其他家属对戴某某、郑某乙进行围殴,导致戴某某、郑某乙面部、颈部等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两名被害人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喻某某主观上存在寻衅滋事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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