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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91988********,汉族,中专文化,**物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2019年7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思来,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29日以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经两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2月1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所属项目公司开发的“**”楼盘,因楼盘实际建成情况和最初的广告宣传存在较大差异,楼盘一期交付后,业主随即开始各种维权活动,**公司一直未能解决相关问题。因“**”二期房屋将在2019年6月30日交房,2019年6月20日**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物业公司董事长龚某某召集何某某(**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售后部经理)、喻某某(**物业下属**物业秩序部经理)等人召开会议,决定要向一期维权的业主“施加压力”,以保证二期房屋顺利交房。会后,龚某某指示喻某某等人配合何某某,随后何某某向喻某某等人提供了三名被害人的相关信息,喻某某、王某某(已行政处罚)、张某某(已行政处罚)分别前往新都区**小区、郫都区、青白江区,在被害人谢某某、夏某某、何某某家门前张贴被害人本人及家属的个人信息和照片,随后喻某某向三名被害人发送了涉及被害人本人及家属个人信息的短信,短信内容隐含人身威胁的恐吓含义。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多次恐吓他人,对被害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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