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镇**村**组**号,住址同上。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受雇到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2号好莱斯登酒店大楼6楼616号房屋帮助他人开设赌场,该赌场提供17台“翻牌机”用于他人赌博。被不起诉人喻某某负责对赌客身份进行核实、接送。2020年5 月28日,公安机关民警将该赌场查处。
本院认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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