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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713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民组***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小区***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喻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以中国建筑****集团业务经理的身份与****集团处承包***县垃圾填埋场零星劳务工程后,与左某某达成临建装修及土建的劳务,左某某带领于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左某某、符某某、贺某某、李某某、买某某等10名被害人开始施工。2017年12月25日工程完工结算,喻某某在《***县垃圾填埋场***施工队零星工程量》上签字确认,共欠工人工资11.1万元。因未能按期结算,2019年12月13日,被害人代表左某某、于某某两人到***县人社局进行投诉,***县人社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喻某某未果,便于2019年12月23日以公告形式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喻某某仍未在规定时限到人社局解决拖欠的工人工资。随后该案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至托克逊县公安局,被不起诉人喻某某于2020年1月7日被抓获归案,并于同年1月12日将拖欠左某某等10名工人工资付清。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托克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移送审批单、托克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工人工资表、借条、收据、劳务合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左某某、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查,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在侦查期间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前积极筹措资金已全部解决了被拖欠的10名农民工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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