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76********,汉族,中专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元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2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在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办事处龙坑社区汽车城南路6路2栋1单元402处,与被害人龚某某因停车一事发生口角,双方因此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将龚某某推倒在地,致龚某某左手手臂受伤。经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某所受之伤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喻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现赔偿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